從醫學角度看『安樂死』

郭詠觀醫生 (Dr. Jason Kwok)

『安樂死』(euthanasia)源自希臘文,『eu』的意思是『好』,而『Thanatos』表示『死亡』,意思是『善終』﹕安然死去或無痛苦死亡之意,但現今對安樂死的看法是﹕當病人罹患不可治癒的疾病而感受痛苦時,藉使用致命的藥物或停止治療等方式,來結束病人的生命。有人以為安樂死合法化後,人便有更大的自主權,有選擇死亡的權力和擺脫痛苦的自由,令病人死得有尊嚴,而醫生應當尊重病患者選擇安樂死的意願,這也是醫德的表現。是耶﹖非耶﹖讓我們仔細探討。

病人要求安樂死,很多時是因為抵受不了疾病或醫療帶來的痛楚、抑鬱和其他病癥的煎熬,這些病癥的程度會起伏不定,時好時差,但都是可以治療的,接受適當的醫治後,病人大多會打消要求安樂死的念頭。

亦有病人之所以尋求安樂死,是出自不想增加家庭和社會的負擔,尤其是覺得對家人在經濟和照顧上的負累,而在社會的層面上來看,可以將寶貴的資源更有效用於可以治好的病人、而不是浪費於那些救不活的必死病人的身上,故他們要求安樂死,在某程度上是受壓和被逼的,而由此引伸出來,不單患上絕症而面臨死亡的病人會要求安樂死,長期病患者或患上殘障的病人也會以相同的理由要求安樂死,這又是否合乎人道呢﹖

安樂死的合法化只會增加醫生的『殺人權』,病人必須符合一連串的準則才獲批准安樂死,而最終的決定權還是掌握在醫生的手裏,醫生根據病人的生活質素 (quality of life) 作出取捨,保留還是終止病人的生命,從此,醫生手握合法的『殺人執照』,他的決定權凌駕病人的自主權,但醫生不應作出價值判斷 (value judgement),若法律未能有效監管便會導致誤用和濫用,致使病人甚至會在沒有請求下被殺。

安樂死合法化和越來越多人接受安樂死後,不單只是病患已到末期的病人、而是所有病人,都會視安樂死為多個可行治療方案的其中一個、而選擇安樂死,現今全球唯一已將安樂死合法化的國家 (荷蘭) 的家庭醫生根寧 (Dr. Karel Gunning) 說﹕『只要你接受殺掉是解決一個疾病的方法,明天你就會看到千百個疾病也可用殺掉作為解決的方法。』

安樂死合法化會削弱醫療護理的質素,在不斷積極和努力的研究下,醫治很多以前不能治癒的疾病都已獲得豐盛的成果,療效亦有長足的進步,例如,很多種癌病的存活率已大大提高,而冠狀血管心臟病 (簡稱冠心病) 和中風等疾病的康復率亦大大提昇,安樂死合法化後,對難於治癒疾病的研究和發展、尤其是在安寧療護 (hospice care 或 palliative care,又稱臨終關懷、安寧緩和醫療、善終服務等) 方面,只會停滯不前,相反,將會有更多資源放在研究更多、更有效的致命藥物和方法,況且,若這些藥物和方法未能有效受到監管時會導致很多社會問題。

安樂死合法化會令醫生的角色變得混淆,一邊是救死扶傷的再世華佗,而另一邊則是奪魄勾魂的地府閻王,活命救人是醫生的天職,但安樂死違背了醫學之父希波克拉底的誓約 (Hippocratic Oath) ﹕『我願盡一己能力與判斷力之所及,恪守為病人謀福之信條,並避免一切墮落害人之敗 行,就算是在病人的請求下,我也不會給予致命的藥物,或作此建議。』我們都同意殺人是不人道的,連在罪犯身上執行死刑都有許多反對的意見,何況是沒有罪的病人呢?

安樂死不能解決現今醫學的極限,亦不能解除因無法治癒的疾病帶給患者及家屬痛苦的無奈,提倡對癌病末期患者進行安寧療護的桑德士醫生 (Dame Cicely Saunders 獲英女皇伊利沙伯二世頒授勳銜) 就曾經提過,如果有人因病痛而想放棄生命時,醫護人員應該為自己對病人的照顧不週而慚愧,病人想結束自己生命的想法,在良好的醫療護理下是可以消弭的。病人需要的,除了醫護服務外,更重要的是『愛』,是親友和醫護人員對他們的關懷與愛心,病人恐懼的,是孤獨﹑不被愛和被遺棄的感覺,以安樂死結束他們的生命,其實就是遺棄他們,所以,安樂死雖然美其名為安樂,實際是有乖醫療倫理 (medical ethics) 的謀殺行為,若要令重症末期病人真的安樂,唯有以安寧療護的精神來照顧他們,給予身、心、靈全人照顧 (holistic care) 的緩解性治療。當然,我並不贊成在病人生命的最終階段,仍盲目或胡亂應用可行的措施來延長他們的性命,這只是延長他們的痛苦及死亡過程,在這個情況下,應順其自然,讓他們的生命自然結束、讓他們真正的『安樂死』。